当前日期时间

拍卖规则(FAQ)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和遵守本规则,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拍卖法》及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情况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 本规则各条款应根据《拍卖法》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应根据《拍卖法》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竞买人
第五条 竟买人是指在本公司登记,并被本公司书面认定有资格参加竞买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凭个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填写、签署竞买申请登汜表,交付履约保证金并领取有关文件、应价牌及竞买证件,以取得竞买权;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七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大会,除非在报名登记日内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八条 竞买人须佩戴“竞买资格证”,其应价方为有效,应价金额超出其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所载金额与履约保证金之和,视为虚抬应价,其应价无效,即刻取消竞买资格,收回应价牌,造成损失的须由该竞买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 除委托人有特别声明外,本公司以任何方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均属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公司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因此,竟买人在柏卖日前应以鉴定或其他方式查看拍卖标的,了解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并对自已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章 买 受 人
第十一条 买受入是指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正式竞买人。
第十二条 拍卖标的一经拍出,买受人应当场与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消全部购买价款后,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办理拍卖标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如付款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买受人须当场缴纳成交价款30%的定金,并在成交之后七日内一次性
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视为违约,所购拍卖标的视为未出售,本公司有权将谊标的另行
拍卖,且履约保证金及定金不能退还买受人。
第十三条 买受人如数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所购标的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后七日内领取其所购拍卖标的或办理拍卖标的所有权转让手续;逾期未领取拍卖标的而造成的搬运、储存、保险等费用及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按期领取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向法院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拒付购买价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2、撤销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或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
一买受人出售的任何其他拍卖标的,扣留期间的—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直至头受人履行本规则规定
的义务;
3、本公司有权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公开点名遣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4、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再
行拍卖价款少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以及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和委托入应当支付的佣金或费用,均由
原买受人支付;
5、对无论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
第十五条 确系本公司出售的拍卖标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撤销交易,井向买受人退款,但仅以买受人已付的该拍卖标的金额款项为限,并不扩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l、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应经审批而未履行审批手续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即失去与本公司交涉的权利
1、拍卖标的在拍卖时法律、法规无明确鉴定;
2、原买受人的所有权已转让;
3、不能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及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金额5%或按约定比例计算的佣金、其他应计费用等,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四章 委 托 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入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委托人工欲委托本公司对其所属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进行拍卖,须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详尽资料,经本公司审查符合拍卖条件的,本公司予以受理,并与委托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条 委托人必须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拍卖标的上
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否则,委托人降对由此而引起的各类纠纷及给本公司、竞买人和买受人造成的
损失承担全部责。
第二十一条 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拍卖标的,委托人须提供有关审批手续等证明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从境外带入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委托人确定,但因此而造成的不成交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拍
卖方式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商定,一经确定,如需更改,须按规定发布更改公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以任意价格出售。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须向本公司说明拍卖标的瑕疵,未作说明而造成的各类纠纷和损失,由委
托人承担全部责。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违者按本《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外,委托人须向本公司缴纳成交总金额5%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末成交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比例或保留价总金额的1—2%支付本公司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对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能移交的)负有保管的义务,保管期至成交日后十五日内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拍卖标的撤回通知书》七日内,保管具届满后,木公司对委托人交付 的拍卖标的不再承担任何保管义务,一切责任均应由买受人或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因蛀虫、空气情况转变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对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公司如数付清购买价款后,本公司应在七口内或按约定期限方式将拍卖收益及时缴付给委托人。但应在买受人无任何违约或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前提下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如付款期限届满后,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可按本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办理;或经委托人同意后,本公司将违约买受人的履约保证金和定金扣除约定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后全部交付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收回拍卖标的。
第三十二条 除双方月有约定外,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的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征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可以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但应按规定发布公告根据实际情况将已发生的全部费田支付给本公司,由此而引起的纠纷或其他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视为未成交,佣金按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须在收到本公司《拍卖标的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撤回拍卖标的,费用由委托人自理,如需本公司协助撤回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逾期未撤回的,本公司对其不在承担任何保管义务,并有权以公开拍卖方式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从出售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交付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后,将余款及时缴付给委托人。
第五章 拍 卖 方 式
第三十七条 拍卖以拍卖师之落槌宣告成立。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拍卖标的的性质,经委托人与本公司协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拍卖。
(一)增价拍卖:也称“英国式拍卖”或“估低价拍卖”,其基本含义为“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保留价后,竞买人以此价为限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拍卖师以最高应价落槌成交”。增价拍卖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有声拍卖:也叫买方叫价拍卖,即在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然
后由竞买人据此逐一应价,应价以公开喊叫方式进行,竟相加价过程一直持续到无人再加价为止。
2、无声拍卖:也叫卖方叫价拍卖,即在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然
后由竞买人据此逐一应价,应价以手式、点头等方式进行,如有竞争,拍卖师则不断喊出逐渐增高
的价格,竟相加价过程一直持续到无人再加价为止。
3、有底价拍卖:也称有估价拍卖,即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本公司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合
同形式先行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而在拍卖时,凡竞买人所出的最高应价达不保留价的,则本公
司有权拒绝出售拍卖标的。
4、无底价拍卖:也叫无估价拍卖,即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本公司并不先行确定拍卖标的的保
留价,而在拍卖时,由竞买人视拍卖标的情况及出于本身自愿,自由报价或随意给价或竞相加价,
直到最高应价产生为止,拍卖师便将拍卖标的出售给最高应价的竟买入。
(二)减价拍卖:也称“荷兰式拍卖”或“估高价拍卖”其基本含义为: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
的保留价即预估的最高价,然后由高至低依次报价,竞买人以每次报价为限竞相应价,最后以首次
应价落槌成交;相同应价竞买人为两人以上的,拍卖师以该应价为开始叫,转按增价拍卖方式拍卖。
(三)投标式拍卖:也称“密封出价式拍卖”或者“邮递拍卖”,其基本含义为:拍卖师事先公布拍卖标的预估价,然后由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应价载入密封标书袋内邮寄(送达)到本公司,再由拍卖师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开标,比较各竞买人的应价及其他有关条件后,一般选择最高应价者成交。
投标式拍卖有以下四种类型
l,有底价拍卖:参见增价拍卖第三种
2、无底价拍卖:参见增价拍卖第四种
3、歧视性标式拍卖:也称最高应价拍卖,即指开标时,拍卖师把拍卖标的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唯一竞买人。因此,凡低于最高价位的任何应价将被淘汰,不得叛属拍卖标的;凡遇最高应价为两人以上时,则将进行第二轮甚至更多轮应价,直到唯一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产生并达成交易为止。
4、顺序性标式拍卖:也称优先应拍卖,即指开标时,拍卖师把拍卖标的出售给应价最高的优先竞买人。因此,凡遇到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两人以上时,应以先寄送标书的竞买人为买受人;凡遇最高应价人为两人以上且同时寄送标单时,则应以先开标者为买受人。
(四)符合公开、公平竞价的其它方式。
第六章 拍 卖 程 序
第三十九条 委托入委托拍卖标的时,须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或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和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证明及拍卖标的的有关详尽资料;
5、需要鉴定和估价的,应提供有关鉴定结论;
6、按约定预付受理费用,用于公告等费用开支;
7、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明。
第四十条 本公司审查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手续后,符合本公司受理条件的,本公司予以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本公司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限期;
7、拍卖收益的支付方式、限期;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经鉴定后,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期间,允许查看拍卖标的及索取拍卖标的有关资料。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l、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拍卖方式;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欲参加拍卖大会的竞买人,须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性文件及资料,并填写、签署竟买申请登记表;
l、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件;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政府批文;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履约保证金;
5、银行资信证明;
6、报名资料费;
7、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符合竞买条件的,发给有关资料并按申请向每
个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一个、 “竞买陪同证”二个及“应价牌”一个。
第四十五条 在拍卖过程中,本公司按委托人指示的拍卖方式进行拍卖,竞买人按本规则及《竞买须知》的有关要求进行竞买,并对自己的应价行为负责,委托人授权本公司与最高应价的竞买人,
成交买受人应当场办理有关手续,支付定金、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缴清全部购买价款后领取拍卖
标的或者办理拍卖标的所有权转让手续;未成交的按本规则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七章 拍卖的中止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发出中止拍卖的书面通知的;
(二)应办理市批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
(三)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的
(四)发生不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其他约定可以中止拍卖程序事由发生的;
中止拍卖程序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七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有权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的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
(二)委托人中请终止确有正当理由,井经本公司同意终止拍卖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不能进行;
(四)拍卖标的无竞买者竞价的;
(五)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之前灭失的;
(六)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需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按本规则有关条款之规定办理。
第八章 本公司的其他权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是经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法人拍卖企业。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各项拍卖 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的地点、日期;
(二)在拍卖标的日录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第五十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木公司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内撤回任何拍卖标的及修改保留价:
(一)对拍卖标的的权屑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及有关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对拍卖标的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合的
(四)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五十—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项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三)根据本规则的有关条款,解决委托人、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委托人、买受入提出的索赔,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对委托人、竞买人有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但对委托人、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拍卖活动中,由本公司的直接原因造成委托人、买受人损失的,本公司按《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不宜参加拍卖的人员进入拍卖会场。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提高竞买价,拒绝任何竞买价,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根据国家法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维护买受人、委托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在有效期限内负有保管的义务,除本公司的直接原因外,因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定 义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是指四川眉鼎鑫拍卖有限公司;
(二)成交价是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三)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所行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四)拍卖收益是指支付委托入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例计算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
(五)应计费用是指本公司对保险、目录印刷、包装、运输、鉴定、估价、公告等酌情向委托人、买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的费用。
(六)购买价是指成交价加佣金、其他应汁费用以及买受人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费用;
(七)参考价是指拍卖目录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的估计售价。参考价是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确定的,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八)保留价是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九)佣金是指本公司根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十)通知是指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或其他方式发出,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程序收到该通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木规则经四川眉山鼎鑫拍卖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在拍卖活动中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四川眉鼎鑫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实行。

版权所有@2004-2023 四川眉山鼎鑫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金山商厦501室
电话:028-38100855  网址:www.msdxpm.com   
蜀ICP备16011770号-1   技术支持:MSDS

羭Ϣ